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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出台校外培训机构标准:同一地区设置分校

发布时间:2018-11-14 ??? ??????作者:浪腾软件 阅读: views

 

2018年11月12日,河南省正式印发《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标准》),明确了《标准》的使用范围,《标准》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、师资队伍、培训活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,坚持公益属性、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、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/3、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场地不低于3平方米、同一地区设置分校需经批准……

一、标准适用范围


《标准(试行)》适用于:在本省行政区域内,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许可,在民政部门或工商(市场监管)部门登记,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,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,面向中小学生实施的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、考试相关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。

对于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托育服务的机构,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,实施语言能力、艺术、体育、科技、研学等培训的机构,设置标准另行制定。

也就是说,这个标准纯在线教育类、早教类、语言等素质教育类是不适用的。


二、关于举办机构


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。


根据《标准(试行)》,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,且其名称不得冠以“中国”“中华”“全国”“国际”“世界”“全球”“河南省”“全省”等字样。使用外文名称的,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。

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XX培训(课外培训、课外教育、辅导等)学校或中心;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XX培训(课外培训、课外教育、辅导等)学校(或中心)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,且不得使用简称。

对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,《标准(试行)》亦有明确规定,须为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,且信用状况良好。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。


关于师资队伍


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/3。

根据《标准(试行)》,校外培训机构的校长(行政负责人)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规律,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,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;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。

另外,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,配备结构合理、数量充足、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,其中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/3,单个教学场所或教学点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。从事语文、数学、英语及物理、化学、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。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。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。

关于办学场所


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场地不低于3平方米。

《标准(试行)》提出,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,与培训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。其中特别提到,居民住宅、地下室、工业用房、临时搭建和加盖的房屋等不得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。

另外,校外培训机构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培训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/3,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,确保不拥挤、易疏散;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、环保、卫生、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。

关于培训活动

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地中小学同期进度。

根据《标准(试行)》,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、数学、英语及物理、化学、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、班次、招生对象、进度、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。

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,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,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(市、区)中小学同期进度。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,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∶30,不得留作业。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、竞赛及进行排名,严禁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相挂钩。

关于分支机构

关于设置分支机构的标准,《标准(试行)》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,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,均须经过批准;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,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。

(如需查看《标准(试行)原文,请点击连接进行查阅。http://www.haedu.gov.cn/2018/11/10/1541985869287.html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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